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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严惩
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有力的执法依据。
针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处理结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在实际专利执法取证难的状况,《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对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及进出口货物涉及专利权如何处理也作了具体规定。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张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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