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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知字[2006]27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高新区科技局:

现将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知管字[20069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措施,请你们严格按“办法”规定,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组织推荐。于2006128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3份)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科。

电话:0533-3179015     

传真:0533-3188608

联系人:孙百成 刘菊

电子信箱:xietiaoguanli@yahoo.com.cn

联系地址:潘南西路18号甲1  邮编:255040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知识产权 示范单位 认定 通知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2006年11月29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知管字[2006]91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大力推进我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以示范促进深化发展的工作格局,以点带面,推动企事业单位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经济和科技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确定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并制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为做好首批认定工作,请你们严格按“办法”规定标准推荐。原则上每市不超过两个。于12月1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局协调管理处。

附:1、《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      知识产权  示范单位  认定      通知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0日印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和《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山东省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经认定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成绩突出、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区域(包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对示范单位的管理,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度健全,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区的市须将机构延伸到所辖的县(市、区)。

(三)近三年专利申请量保持持续增长,且发明专利占25%以上。年申请量设区的市不低于1200件,县(市、区)和其他区域不低于300件,企、事业单位不低于100件。

(四)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建有专利信息数据库或专利信息数据平台,并有运用专利制度开展专利战略分析研究报告。

(五)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均须取得“山东省专利工作者” 证书。

(六)是被国家、省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 。

(七)市知识产权部门已将申请的示范单位列入本市管辖的重点扶持单位。

 第五条 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报告、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示范单位的推荐意见;

3、按基本条件要求应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程序

1、单位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初审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推荐意见。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

2、省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组织对拟认定的示范单位进行审核、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并授予“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牌匾,在山东知识产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考核与管理

对认定的示范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经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示范单位享有以下政策

(一)对重要的发明专利或向国外申请的专利获得专利申请等资金补助。

(二)在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申请科技立项检索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

)结合工作任务,组织示范单位人员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等活动。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评选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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