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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整规办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淄整规办字[2006]3号
各区县整规办,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全国整规办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3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开展各项宣传活动
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国整规办等十三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在宣传周期间,要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大力开展一系列群众踊跃参与、媒体广泛报道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净化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我市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
二、积极做好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
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自觉性,部署今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活动期间将召开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市主要领导、各区县分管副区县长、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部分科研院所、省市发明协会会员、及部分重点企业和中小学生代表将参加发布会。会议将发布《2005年淄博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对全市中小学“十佳专利发明奖”、“优秀专利发明奖”进行通报表彰。 为做好2005年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发布,请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200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于4月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及时报送活动总结材料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思考、深入分析,结合今年活动开展情况,认识和把握在宣传周活动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出好的做法、好的方式、好的经验,并于2006年5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以及相关的音像资料报送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联系电话:3178992
传真:3188608
E-mail:zb3178992@126.com
联 系 人:张乃强
王著明 郭晓斌
地址:张店区潘南西路18号甲1
邮编:255000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信息产业(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
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增进世界各国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的了解,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新闻办,决定于2006年4月20日一26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2006年宣传周活动将围绕“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及各地同期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宣传重点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采取的重大举措;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和加入国际条约、组织的情况,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重大典型案例及启示;各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承担的职责,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其发展方向;我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就。
三、组织协调
宣传周活动由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发起单位组成组委会,负责组织并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各项活动要统一使用宣传周标识。
四、活动安排
宣传周活动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2006年1月一2006年4月1
9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筹备工作和前期宣传;二是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日一26日),各地、各部门围绕成果展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早筹划、早动手,落实好活动项目,确保宣传周取得较好效果。
(二)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综合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做好成果展前和展览期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抓紧做好成果展的筹备工作。落实展览场地,保证展览经费;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做好组织参观工作。
(四)注意总结经验,探索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宣传周活动办出特色,使之成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平台。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请各地整规办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及相关音像资料报全国整规办。我办将从中选取特点突出,有影响力的资料制作成光盘,进行交流。
全国整规办 中宣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版权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新闻办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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