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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七章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有违法所得的: (一) 假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二) 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三) 假冒他人发明专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假冒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他人实用新型专利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假冒他人发明专利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七章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冒充专利的行为处罚如下: 1、冒充专利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冒充专利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属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冒充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冒充发明专利违法行为属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有违法所得的: 1、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2、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1、属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属一般处罚情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属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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