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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科技、经济建设,表彰鼓励先进,倡导竞争向上,争创一流业绩的文明行业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市、区(县)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企业和所在机关、院所、机构、企业从事专利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二年一次。评选数额:区(县)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先进集体原则不超过全市县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先进个人分别为1-2人;专利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利企业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数额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注重工作机构体系建设,设有专利管理机构,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三)积极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专利申请量有明显增长,以上年专利申请量为基数,区(县)年专利申请量增幅不低于20%;专利代理机构年专利申请量有较大幅度增长;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数。
(四)认真执法,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及时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因渎职失职而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行为发生。
(五)专利实施成效明显。有专利申请资助经费和专利实施专项经费,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专利交易活动;积极开展专利园区、企业试点工作,有成功经验被上级部门推广;企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在专利战略研究实施中有新突破;重视专利统计工作,能准确、真实、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六)积极组织专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重视提高本地区各级、各类人员的专利意识,组建了区(县)专利宣传队伍,完成了省、市局年初确定的新闻宣传稿件定额指标。
(七)专利代理机构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工作认真负责,热情为发明人服务;科研院校在教学和科研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科技水平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及科技转化能力不断提高。
二、先进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认真学习贯彻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职业务,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在专利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及时传递沟通信息,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三)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讲团结,顾大局,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六条 申报及评选程序
(一)
区(县)人事局、科技局负责所辖区单位(包括省、市属单位)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工作;专利代理机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二)评选结果在单位公示5-7天,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zbipo.gov.cn)广泛征求意见。
(三)凡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由市人事局、市科技局颁发奖状、证书。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十号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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