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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德英三局公布专利审查效率研究报告

 

日前,欧洲专利局(EPO)、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和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联合公布有关三局专利审查授权程序中工作效率的“独立研究”报告。此项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专利检索和审查程序中最佳工作方法,从而使各局调整其自身的审查实务,改进审查流程及提高工作效率。
       

  此项研究收集了三局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间所有专利检索和审查工作的相关数据。通过对三局审查程序法律依据的对比研究以及对审查程序差异的全面分析,研究报告对各局的专利审查工作及质量管理都得出了详尽的对比结果。研究报告还列出了一份供三局或其他局借鉴的建议方案,其中包括绩效平衡测定的总体原则以及提高非专利文献检索能力的具体意见。此外,为更确切地辨别审查方法的效率,查找审查程序存在的潜在问题且寻求最佳工作方法,研究人员亦对各局审查员进行了采访。
尽管三局根本的实体法基本相同,但研究报告清晰的呈现出EPO与DPMA和UK-IPO工作效率的差异,后两者的审查效率明显高于EPO,部分原因归究于EPO特殊的审查程序和组织结构。总体而言,EPO出具检索和审查报告以及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耗时均比DPMA 和 UK-IPO多50%,UK-IPO上述考察项目的效率在三局中最高,分别较DPMA略高3%和2%,比EPO高49%和51%。

  研究报告表明,以下三方面原因是造成EPO与其他两局审查效率不同的主要原因:
  1、书面意见的衡量
  EPO 对所做检索的82% 都出具书面意见,但最终进入实审阶段的检索报告仅为58%。尽管这一程序将最终推动审查的总体效率,但由于书面意见并不作为此次研究的衡量个体,因此对评测EPO审查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2、三人小组合议制审查方式
  EPO采用的是三人小组合议制的审查方式。在实审过程中,三人小组对专利申请的授权或是驳回作出最终决定,而其他两局采用的是审查员个人负责制。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8条规定,在作出最终授权或驳回结论之前的所有工作都委托给三人审查小组中的一名审查员负责,该审查员称为“第一审查员”。经过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及修改等过程后,该第一审查员需向审查小组的其他成员提交一份“决议”,写明对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是倾向于授权还是驳回。显然,这一程序影响了EPO与其他两局的审查效率比较。
  3、专利申请所用语言并非审查员母语
  EPO审查员有时需要审查非母语书写的专利申请,这对其确切了解专利的权利要求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耗用大量的时间。此外,EPO的专利审查员在很多时候还需审查在提交前业已经过翻译的专利申请,这亦会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代表三局负责协调此次研究工作的EPO管理办公室主任Wolfram F?rster表示,该研究是三局杰出合作的成果。它提供了一个洞察三局专利审批程序的真实运作情况及相互借鉴的绝佳机会。UK-IPO专利部门负责人肖恩·丹尼赫称,关键程序的基准研究是推动审查能力不断改进的强大工具。(任晓玲)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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