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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敦促专利上诉与抵触委员会关注证据记录

 

    2007年5月1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推翻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上诉与抵触委员会(BPAI)的一项专利权认定。CAFC称,在裁决专利持有人纠纷时,尽管BPAI专家组适当参与了对当事方提交的证据记录的解释,但仅依据其专家组的事实认定,而并非证据记录裁定权利所属的判决方法是不可行的。业界人士称,此案成为CAFC推翻BPAI专家组事实认定判决的先例案件(precedential opinion)。

  该案争议方罗伯特·布兰德(Robert Brand)、卡皮坦尔机械(Capital Machine)和米勒单板(Miller Veneers)公司的发明人均就从锥形原木上切割单板的凸状螺旋轧头切割方法向USPTO递交了专利申请。但米勒公司称,它曾向卡皮坦尔公司展示了一些有关其发明要素的图片,后者以图片为据获取了其公司的发明要素。尽管BPAI承认,米勒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向卡皮坦尔公司展示的图片确与其整个发明相关,但仍在2004年4月依据其专家组意见,认定卡皮坦尔公司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客体源于米勒的发明创造,故作出有利于米勒公司的判定。CAFC在受理上诉后作出如下裁决:BPAI在裁决中未引证任何当事方证词或证据记录,对证据记录中所描述的事实缺乏必要解释,仅依据其专家组意见认定米勒拥有该技术的发明权。鉴此,3位法官一致同意驳回BPAI的裁决,发回重审。但CAFC未提及委员会专家组的意见是否在单方起诉案件中同样受限。

  布兰德和卡皮坦尔公司的律师表示,CAFC的此项先例案件对 USPTO专利权争议案件设立了一个标准,即不能仅依据其专家组的事实认定作出裁决,这一点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原则相符。

  业界人士称,若美国专利法改革正式施行,BPAI的作用将随之发生改变。“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将最终消除抵触裁决的必要性,而BPAI将越来越多地在授权后审议程序中发挥作用。(任晓玲)

 

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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