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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例利用BT侵权案于香港一审审结
2005年10月24日,全球首例个人利用BT“P2P软件”在互联网上非法发放电影的侵权案在香港屯门法院审理,被告陈乃明被裁定3项违反《香港版权条例》罪名成立,暂准其以5,000港元保释,押至11月7日宣判。主审法官表示有可能判其入狱。
2005年1月10日至11日,香港海关发现有人3次利用BT技术非法在网上发放3部电影。追查到发放者的身份及地址后,海关于1月12日将被告陈乃明于其屯门的家中拘捕,并于当日将其送交香港屯门法院。负责审理此宗倍受全球关注的案件的主审法官麦健涛在裁决时指出,被告将电影文件抄录到计算机,制成分流档案,再通过新闻组发放并启动文件,且将个人计算机联机上网供网友下载,这一连串步骤已构成非法发布或企图非法发布。此外,被告发放电影时,曾有30-40人参与下载,他们下载后便不会购买正版光盘,故被告的行为确实造成版权所有人及电影市场的利益受损,即“非出于贸易目的企图分发侵权作品,损害版权所有人权益”,且意图使他人不诚实获益,因此裁定其违反《香港版权条例》。根据该条例,相关罪行的最高刑罚为每件侵权复制品罚款5万元,并入狱4年。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表示,此次裁决意义重大,相信能对同类侵权活动起到威慑作用。他呼吁港人尤其是青年要尊重知识产权,切勿以身试法;同时要求业界就侵权活动提出民事控诉,配合政府的执法行动。香港海关署助理关长谭耀强则认为本案已成功起到警示作用,因为自该案发生并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以来,香港的网上侵权活动已大幅减少,且至今未再发现有人发放源文件。谭耀强表示,香港海关将继续每日24小时实施监察,一旦发现有非法发放源文件者会立即将其拘捕。
[评述]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普通民众和网络运营商利用各种P2P程序实现文件共享已成为网络生活的重要部分。但由于这种做法造成了唱片业、出版业及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近年来全球产业界和版权所有人呼吁打击此类侵犯版权行为的声音不断高涨,世界各国也因此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相关立法与执法行动。
2005年4月,美国颁布《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旷日持久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案作出判决,裁定应用P2P软件的互联网文件共享网站应对其用户未经授权而复制音乐、电影和其它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负责。与此相同,9月5日,澳大利亚某法院裁定提供P2P共享软件的网站管理人员属有意支持用户侵犯音乐作品版权,应当承担责任。
2005年10月19日,美国判决委员会(The U.S. Sentencing Commission)核准一项应急条例(Emergency
Set of Rules),调高对利用P2P文件侵犯版权者的判决标准,同时修改了对“上载”(uploading)的定义,明确规定仅仅在诸如Kazaa和BearShare之类的文件共享程序中放置可供下载的版权文件,即可视为非法发布。而全美第一件侵犯《美国家庭娱乐版权法》的案件也即将于2006年2月27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圣何塞联邦法庭宣判,舆论一致认为,被告人柯蒂斯•萨里斯伯利(Curtis
Salisbury)很有可能被判有罪。
就中国而言,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5月30日正式实施。国内第一件此类案件,即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一案已于2005年9月16日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百度方面证实,在此案败诉之后,至今已收到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索尼和BMG等众多国际唱片巨头在内的8家音乐公司的律师函或诉状,指控百度侵犯了其数百首歌曲的版权,要求百度停止MP3搜索业务。
由这些动态可以看出,享受他人知识产权者应当为此支付费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亦将不再是一块“免费的蛋糕”。然而,目前中国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情况仍让人担忧。不久前新浪网发起的关于“MP3搜索是否构成侵权”的民意调查显示,多数人并不赞成过多地关注版权所有人的利益,而向共享网站与网络用户“痛下杀手”。此次调查共有1,579参加投票,其中1,175人认为“网络自由可贵”,占74.41%;认为“要尊重知识产权”
有286人,仅占18.11%;另有118人认为“不好说”,占7.47%。
如何改变网络用户乃至多数民众的旧有观念,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知,保障权利持有人的应得利益,是许多国家和知识产权工作者所面临的难题与挑战。陈乃明案、Groskter案以及百度案等倍受各界关注的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结果,必然会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观念与行动方式起到重要影响。事实上,中国知名网站网易由于担心侵犯版权,已于2005年8月宣布暂停网络音乐搜索服务。由此可见,网络经销商、网络用户、权利持有人以及出版商的利益分配格局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出现不可忽视的变化。(http://tech.sina.com.cn
2005/10/25,谢静)
200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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