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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专利制度的来龙去脉
 
 
 
  专利制度是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刀耕火种、游牧狩猎、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极为低下的年代,人类社会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体力竞争,而非智力竞争。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成为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依靠技术创造的财富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专利制度应运而生。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里开始出现一种保障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私有权的法律,即专利法。

  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威尼斯城邦共和国诞生,该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的基础,其基本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仍然适用。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人们通常称之为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随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建立起自己的专利制度。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颁布了本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英、美、法、德四国的专利法体系均建立较早且相对完备,分别对许多国家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英国和法国专利法体系分别对一些从前在政治、经济上附属于两国的前殖民地国家影响很大,如在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的专利法中可以清晰地见到英国专利法的影子,而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巴西等国的专利法受到法国专利法体系的深刻影响。德国专利法体系在中、西欧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例如奥地利、瑞典、瑞士等国获得了广泛的传播。美国体系对美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例如对墨西哥等国产生了影响。

  不管采用何种专利法体系的国家,其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然由其社会经济和历史发展特点等因素决定,其专利法的内容也必与其国情相适应,反映出该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以及政治和外交方略。各国自建立专利制度之初及第一部专利法实施以来,为适应和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无不因时顺势地对其进行过多次调整,适时地将一些新兴技术领域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甚至对专利制度所采用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调整。例如,美国于1999年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但总体而言,各国对专利法的修改和调整持审慎态度,十分注意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所处的绝对优势,对外积极强化专利保护,借助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全方位地提高了专利保护的标准,并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报复为手段,强迫发展中国家修改专利法。例如,印度1970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只允许授予有关食品与药品的方法专利、而不授予产品本身专利”,这与TRIPS协议“无论是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均应获得专利”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美国与欧共体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启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印度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提起诉讼,两次结果都是印度败诉,被迫修改专利法。(朱 瑾)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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