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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2003年外观设计法》将自2004年6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该法案源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的一份报告,ALRC在报告中建议政府修改外观设计制度。
新《外观设计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注册程序
《2003年外观设计法》将提供一种更优化的注册程序。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的可以是一项外观设计,也可以是与多种产品相关的单一外观设计,或是属于同一分类的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人将有6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注册或公布其申请中的任何外观设计。新法施行注册后审查制度,在对外观设计申请予以注册之前只对其作形式审查,
仅在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审查。
二、更好的维权和争端解决程序
根据新法规定,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在获得审查证书(certificate of
examination)后,其权利所有人才可以采取行动维护其相应的权利。第三方可以要求对注册后的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并提供与该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性相关的任何信息。审查员也可依据正当理由自行进行审查。如果在随后的注册后审查过程中,外观设计审查员认定该外观设计符合法律的全部要求,方可发放审查证书并保留原注册;如果审查员认定该外观设计无效,则原注册将被撤销。
三、更严格的可注册及侵权判断标准
《2003年外观设计法》将对外观设计的有效性施行更严格的判断标准。新标准分注册和注册后审查两个步骤,规定只有当某设计既新颖又独特时方可准予注册。此外,如果对某项外观设计作出修改之后,其总体印象仍为实质相似性,则说明这些改动是次要或者无关紧要的。这意味着,判断有效性的重点将由考虑两项外观设计间的不同转换为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
侵权判断标准将与显著性的定义一致。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从整体上看与已注册外观设计具有实质相似性,则可判断为侵权。新的侵权判断标准将更清晰、简单,而且更适于外观设计权的实施。
对外观设计注册的门槛(即可以保留在注册簿上的条件)也将通过扩大现有技术涵盖范围而加以提高。根据新的外观设计制度,现有技术不仅包括“已在澳大利亚使用”的外观设计,而且扩大到那些已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布过的外观设计。此外,新法规定,已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用于修理“复杂产品”的“配件”的情形可以对抗侵权之诉。
此外,为配合新法的实施,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拟制订相应的新外观设计实施细则,并已将新细则草案上网(http://www.ipaustralia.gov.au/new_designs/regs.shtml)征求公众意见。(朱瑾、庆俊梅、李昭编译)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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