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促进工业产权保护和应用,推动工业产权知识的普及,日本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诸多措施:
1.优先审查、复审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专利申请需提前获得授权。为此,日本设立了优先审查、复审制度,其条件为:
(1)申请人、获许可实施者正在实施的发明;(2)亦正向外国申请的发明;(3)申请人为大学、公共机构提出的申请;(4)被第三者正在实施的发明;(5)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个人。
2.减免专利费和审查请求费等费用
根据《技术转让机构法》和《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等法,减免大学和技术转让机构等的审查请求费和专利费。
审查请求费、专利费等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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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对象 |
减免范围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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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专利申请 |
免除全部费用 |
专利法第195条、第1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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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的技术转让机构[注1] |
免除全部费用 |
技术转让机构法[注2]第12条、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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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可的技术转让机构[注3] |
审查请求费:减半;
专利费(1—3年部分):减半 |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第32条、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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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足的个人 |
审查请求费:全免;
专利费(1—3年部分):全免 |
专利法第195条第2款、专利法第1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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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请求费:减半;专利费
(1—3年部分):缓交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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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不足的法人 |
审查请求费:减半;专利费
(1—3年部分):缓交3年 |
专利法第195条第2款、专利法第1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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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等及其研究人员 |
审查请求费:减半;专利费
(1—3年部分):减半 |
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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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 |
审查请求费:减半;专利费
(1—3年部分):减半 |
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第17条[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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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政法人[注4] |
免除全部费用 |
专利法第195条、第107条 |
[注1]
被认定的技术转让机构:已被认定的办理国立大学等研究成果转让的机构。
[注2]
技术转让机构法: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
[注3]
被认可的技术转让机构:已被认可的办理私立大学等研究成果转让的机构。
[注4] 独立行政法人于 2001年4月开始被作为减免对象。
[注5]
《产业技术力量强化法》第17条规定的研发型中小企业减免措施为:1.减免对象: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人或职务发明继承使用者),且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实验研究费加开发费合计额超过总收入的3%;(2)其发明为职务发明;(3)职务发明继承使用者。2.手续: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审查请求书或专利费缴纳单;向经济产业局提交审查请求费、专利费减免申请书。3.减免申请书须附文件:(1)职务发明证明文件;(2)与职务发明使用者签订的继承专利权合同等副本;(3)财务报表等、实验研究费用比率确认文件;(4)资金等或雇员人数确认文件。
3.向大学派遣工业产权管理顾问
为加强大学工业产权管理作用,将民间具有企业工业产权管理业务经验者派往工业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健全的大学(为期3年);向与代理人较少地区的大学派出工业产权专家(代理人),以使大学能够为其研究成果提交合适的专利申请。
4.举办工业产权研讨会
为促进工业产权保护、应用,分别举办面向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经营者、风险投资和经营顾问、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工业产权研讨会。
5.向教育机构提供工业产权标准教科书
自1998年日本开始工业产权教育普及工作,2000年确定面向初、中等教育教材、高等教育教材,并已分发至全国教育机构;向大学无偿提供工业产权标准教材(发明卷、外观设计卷、商标卷和流通卷)及手册和作业本等。
6.指定大学为《专利法》第30条规定的“学术团体”
修改《专利法》第30条,修改后的该条款明确了大学为“专利局长指定学术团体”之一。(夏佩娟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