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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简介
肖 逢
德 国
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
GEMA是德国最大的且最为重要的集体管理协会,总部设在柏林。该协会旨在法律范围内保护作者并管理其权利,是一个非营利机构,曲作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者为其会员。协会将会员分为附属会员、候补会员、正式会员。协会主管所谓的小权利,即管理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的非戏剧表演权,无论其是否为完整的作品,或者是片段,或者是可独立存在的部分。
法 国
法国文人协会(SGDL)
是法国历史最悠久最重要的作家协会。由法国19世纪最著名作家巴尔扎克、雨果、乔治桑和大仲马于1838年4月16日组建,后经1891年12月10日的法规和1909年的法律而定。
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
1850年正式成立,包括法国几乎全部作者,同时通过与73个其他国家的作者协会签定的协定,相互代表各自的权利人,在本国为对方收取使用费。该协会还负责管理机械表演权协会(SDRM),后一协会由SACEM同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和多种媒体协会、文学家协会共同组成,管理作品的录音录像复制。
芬 兰
芬兰版权管理协会(KOPIOSTO)
是芬兰最大的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78年,是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联合体,包括44个成员组织。成员包括芬兰几乎所有的作者、表演者、摄影者与出版者。各种不同权利的所有人通过授权委托他们参加的各个不同的组织,将权利交KOPIOSTO管理。目前,该组织大约有30000名个人成员。KOPIOSTO的成员组织包括:芬兰作家协会、芬兰音乐著作权协会、芬兰音乐家协会、芬兰表演权协会、芬兰艺术家协会、芬兰主编协会、芬兰电影与影像制品协会、芬兰导演协会、芬兰表演艺术家与摄影家协会、芬兰演员协会、芬兰学校(教育)出版协会、芬兰出版商协会、芬兰戏剧家联盟、芬兰电影与电视协会等。
挪 威
挪威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TONO)
负责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传统的管理范围包括复制权、表演权。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TONO已于2001年开始试行对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比如手机铃声收费问题,目前挪威的手机铃声制造商向消费者收取10克郎/条铃声,其中10%交给TONO,TONO将针对网络环境,考虑进一步拓展业务。
瑞 典
瑞典表演者协会(SAMI)
SAMI是一个纯表演者权利管理的机构,只对表演者的作品进行管理。这是与其他大多数国家有一定区别的,在多数国家的这类协会所管理的范围通常还包括录音制品者的权利。
SAMI收费的依据制定的非常细,包括场所的大小、经营时间的长短、每周营业天数、每天营业时间,甚至考虑到每天售票情况(对音乐现场表演场所)、电话线的数量、场所内暖气的情况(直接影响到该场所内容留客人数量,影响到作品的使用次数)。针对新出现的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SAMI已经开始为其成员收取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费,对网站的收费标准依据服务器的硬件条件来定。在SAMI有约25000份收费协议合同提供给作品使用者,非常具体。
英 国
英国版权委员会(BCC)
该委员会是一个非公司性组织;根据其成员的意愿,委员会无正式章程。现有的组织形式确立于1956年,是由依照19556年的英国版权法第一部分规定,而享有版权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作者的代表机构,及表演这些作品的演出人的代理机构所组成。成员机构包括:美术家联合会、作家代理人协会、电影电视及相关技术专家协会、职业作曲家协会、英国演员协会、英国职业摄影家协会、机械复制权协会、表演权协会、出版商协会等。
英国表演权协会(PRS)
自1998年起与英国机械复制权协会(MCPS)合并,但仍然保持两个董事会。PRS仍然担负原来的责任。PRS所依据的是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全称为“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依据法律中规定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出借权;向公众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将作品提供给有线传播系统的权利、修改权、前述权利的授权。作者与PRS签定授权合同后,上述权利转让给PRS。任何人只要是自己创作了音乐作品都可以与PRS进行协议,将权利转让给PRS代为行使,甚至可以是现有的作品与将来的作品的权利一次性授权。
美 国
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ASCAP)
成立于1914年,是美国最主要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协会会员数超过20万,包括各类音乐的作曲家、作词家及出版商。2004年,协会收取版税近7亿美元,其中协会在国内收取4.93亿,另2.06亿来自海外签约协会的分配,版税总收入较前一年实现了14%的增长,过去4年,协会向会员分配超过了20.2亿美元,居美国甚至全世界之首。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
成立于1926年,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境内代表全世界的音乐作者和出版商收取和分配音乐作品表演权使用费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有37000名澳大利亚本土会员,通过与海外兄弟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代表全球160万词、曲作者和出版商的权利。协会收取使用费的对象包括:播放背景音乐的场所、电台、电视台。网络使用音乐作品。1997年,APRA与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合并后,同时管理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词、曲作者和全世界众多音乐作品的复制权。
日 本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
成立于1939年,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总部在东京,全国主要城市有22个办事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文字印刷;通过与海外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使日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也得到保护;代表音乐作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的报酬;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
意大利
意大利作者出版者协会(SIDAE)
意大利采取半官方、大一统集体管理制度。SIDAE是世界上历史最长、实力和影响较大的版权组织,在意大利国内是一个既有权威性、又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半官方机构。该会于1882年由意著名作曲家威尔第、作家卡尔杜齐等发起成立。该协会总部设于罗马,在意各大区及城乡均设有分支机构;在许多国家设有代办处。该会主席由协会代表大会提名,报意总理府确认后,由意总统任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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