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已经两次修订了专利法。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自1993年1月1日施行,它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开放了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得到的物质的专利保护;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权人对方法专利延及的产品以及进口的保护,使我国在专利保护水平方面基本符合了关贸总协定(GATT)的TRIPS协议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各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重要依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同时也关系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安全。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入世铺平道路,使专利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服务,我国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案,并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与此对应,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同时实施。
我国新专利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着眼于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把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在法条中体现了促进智力和财产资源优化配置,调动社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1、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原来全民所有制单位对自己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在则可以享有完全的处分权,真正体现了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的地位。2、调整了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标准,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原来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行单一的职务发明创造定性有了松动,即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要与本单位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办,一则有利于提高创新积极性,另外也有利于单位闲置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的充分利用。3、对职务专利实施效益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改为报酬,并在实施细则中提高了授权后的奖励标准,充分体现了“十五大”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精神。
二、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
1、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使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专利产品销售前的推销、促销包括以广告、商店货架或展销会陈列的行为。2、严格了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免责条件,即原来的善意使用、销售不作为侵权,现在定性上作侵权行为,只是在当事人能证明其产品正常渠道来源时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3、增加了专利权人侵权诉讼前的临时措施,即在能证明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4、增加了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特别是在赔偿额难以计算时,可以专利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5、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6、对行政和司法处理专利侵权的职能分工,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查处假冒和冒充专利的权利和处罚手段。7、为了维护公众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规定受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取消了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撤消程序,简化了流程。由于撤消程序与无效程序有重合之处,导致流程冗长,并已发生撤消程序被恶意利用的情况,因此予以取消。2、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确权和宣告无效的审查由法院终审。这一方面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与TRIPS的精神一致了。3、简化了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登记后即生效,公告不再是权利转让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并删除了我国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这次专利法修正案还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条件、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又对上述修正案的具体执行和操作作了相应的解释和规范。
作者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