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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惹官司 假冒商品真坑人
本报讯 (记者张 依 通讯员高志海
张晓津)做小本生意的个体商户因自己销售的鸽用营养品无意间竟惹上了官司。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花鸟鱼虫市场个体摊主李先生不得销售涉案侵权的“幼鸽夺霸”产品;赔偿信鸽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820元。
1997年,林某某注册了“夺霸”商标,经林口头许可,信鸽事业有限公司取得“夺霸”商标在内地的使用权,并出品“幼鸽夺霸”产品。2002年9月,信鸽事业有限公司发现本市一花鸟鱼虫市场李先生的摊位销售的“幼鸽夺霸”使用了“夺霸”商标。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信鸽事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大量客户购买李先生销售的鸽药在喂食后导致大批幼鸽死亡,客户纷纷致电自己公司予以质询。李先生侵犯了自己及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李先生则称,自己从夺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吴某处购进的30瓶“幼鸽夺霸”产品,标签上注明了商标注册号和商标权人的名字,自己并不知道所经销的“幼鸽夺霸”鸽用营养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自己向购买该产品的部分鸽友调查,在给鸽子喂食后并无任何异常反应。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夺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李先生销售假冒“夺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侵犯了信鸽事业有限公司对该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且不能说明所售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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