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机构职能  |  政策法规  |  理论研究  |  统计信息  |  咨询答疑  |  举报信箱  联系我们

 

>>>   淄博市知识产权局欢迎您的光临!!!

设置为主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专利假冒行为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淄博市知识产权局

网址:http://www.zbipo.gov.cn   E-mail:www@zbipo.gov.cn

网页制作维护:淄博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检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