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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8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专利管理局鲁专实字[1998]033号文印发)
为了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据《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和《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1998]第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名义,利用各媒介或者形式(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电子显示屏、霓红灯、灯箱、印刷品进行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等)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遵宁本办法。
二、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广告证明》。对于没有《专利广告证明》的广告,不得提供专利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行发布。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山东省专利管理局、青岛市专利管理处为专利广告出证机关,负责中国单位和个人所持有或所有的中国专利的专利广告出证工作。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一律无效。
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在各市地专利管理要关(青岛市除外)设立专利广告咨询服务处,负责专利广告出证的咨询、《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的发放以及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服务工作。
四、广告中涉及非中国专利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所有的中国专利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专利广告出证机关负责出具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广告证明》,在有效期内,该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办理专利广告证明,应当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广告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专利权人与广告申请人不一致的,须提交专利权人的委托书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七、出证机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对专利广告出证中请进行审查,并且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专利广告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出具专利广告证明通知书》。
八、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包括专利权被撤销、无效、专利权人变更等),《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九、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十、专利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广告出证号应当列入广告内容。专利广告涉及的专利为产品的非主要部分的,应当注明。例如,产品的包装为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在专利号后注明“包装袋”、“瓶”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十一、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专利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专利广告出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出证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发布的专利广告,需要继续发布的,应补办《专利广告证明》。不补办的,视为违规专利广告。
附件: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
专利广告证明 |